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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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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14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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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4月16日中国法学会八届四次会长会议审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切实保持和增强法学会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进一步加强会员发展、管理和服务工作,依照《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条件

发展个人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凡赞成《中国法学会章程》,具备下列政治条件和业务条件的我国法学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可提出入会申请。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3.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放在心中,树立真挚的人民情怀。

4.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5.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自觉抵制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旗帜鲜明反对错误观点,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6.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投身法学研究、法治实践、法律服务、法治宣传等工作,为法治中国建设作贡献。

7.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8.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有一定研究能力的我国法学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包括但不限于从事法学教学、法律研究、法律服务、法治宣传教育、法治实践等有关工作的,从事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等法律实务工作的人士。

(二)团体会员条件

发展团体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凡赞成《中国法学会章程》,具备下列政治条件的我国法学、法律团体、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可提出入会申请。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3.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4.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5.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决抵制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旗帜鲜明反对错误观点,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6.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组织参加法学研究、法治实践、法律服务、法治宣传等工作,为法治中国建设作贡献。

7.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8.包括但不限于法学、法律教学科研单位、研究机构、法律社团、法律服务机构、企业法务部门及法治宣传等单位或部门。

二、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符合个人会员条件的,本人提出书面或网上申请,经所在地法学会批准,即成为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

(二)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符合团体会员条件的,可提出入会申请,经所在地法学会批准,即为同级法学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不重复申请。团体会员中的成员,符合个人会员条件的,可申请成为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

(三)审批

中国法学会会员的审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自治州)、县(市、区)负责会员发展和审批工作。特殊情况者,由中国法学会直接审批。

三、会员管理

(一)管理制度

1.中国法学会会员实行属地管理,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2.始终把会员队伍建设作为重要基础性工作,不断建立完善关于会员发展、管理、服务等举措。

3.在个人会员集中的单位和团体会员中设立联络组或联络员,加强同会员的联系。

4.建立会员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法学会报告会员工作情况。

5.规范会员信息管理,完善会员信息录入、档案建立、管理及移交、信息安全保护等措施。

(二)会员证

1.个人会员证、团体会员证样式由中国法学会规定,由各级法学会制作发放。

2.会员证的编号原则上采用区号加编号的方式。省级法学会与省会城市法学会批准会员的编号区别为后者在区号前加0,(例:河北省法学会批准会员编号为:0311-XXXXXX;石家庄市法学会批准会员编号为:00311-XXXXXX;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法学会批准会员编号为:0312-01-XXXXXX)。

(三)退会及撤销会员资格

1.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自愿退会时,应当提交书面或网上申请,所在地法学会应当准予退会。

2.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经所在地法学会审核,撤销其会员资格。

3.特殊情况者,由中国法学会直接撤销其会员资格。

四、会员服务

(一)加强思想政治引领

1.组织会员认真学习研究、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引领会员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法学研究、法学交流、法治实践、法律服务,将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担当尽责。

3.带领会员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促进法学理论、法律制度和法治文化创新,不断发展完善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二)组织开展活动

1.组织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研究以及法律、法规、法律解释等相关工作,参与全国性、地方性和行业性法治评估工作,参与学术研究、法治实践、法律服务和学习培训等活动。

2.组织会员培训,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召开会员联络员会议或会员代表座谈会。

3.组织参与“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宣讲、“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化基层行”等活动,组织参与对外法学交流,参与涉外法律斗争等相关工作。

4.通过课题研究、学术研讨、评奖评选、人才举荐等为会员参与法治中国建设、成长成才搭建平台、创造条件、拓宽渠道。

(三)提供信息资料

1.利用网站、图书、报刊、音像资料等方式,为会员提供法学会的活动信息和法学研究动态。

2.通过微博、微信、短信、网站等与会员保持密切联系。

五、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一)按照《中国法学会章程》规定收缴会费。会费管理要严格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二)应当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依法依规使用会费。

六、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原《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中国法学会入会条件、程序和审批办法》《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络员职责、管理办法》《中国法学会关于建立会员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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