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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届“辽宁法治论坛”获奖论文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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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营口市站前区新兴司法所  肖  扬

发布时间:2019-09-02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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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围绕纠纷解决尤其是乡村社会的纠纷解决,社会学、人类学、法学等领域不断深入研巧,形成了大量兼具理论模型与乡村叙事的研巧成果。随着当前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加快,个人、群体、单位、行业、家庭、社区、城乡和地区之间的差距与利益冲突进一步扩大,在纠纷数量剧烈增加的同时,也体现出纠纷性质的复杂化。此外,因制度未有效确立而产生的混乱与无序,也体现在乡村各纠纷解决结构与纠纷解决机制之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中国社会的治理目标与纠纷解决的基本宗旨将更加趋于一致,那就是保持社会秩序与社会规范的稳定。

在我国传统的"司法"概念中,不论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范畴,都未将司法行政明确地纳入其中。作为政府主导下乡村纠纷解决的主导力量,司法所既处于国家司法行政这一权力场域中,也扎根于乡村社会,有着国家与乡村的双重烙印,在基层政权建设中发揮着基础性作用,在乡村社会的纠纷解决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司法所也面临着自己独有的尴尬局面,一方面它不是司法机关,不具有司法的决定权。另一方面它也不是典型的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决定权。虽然我国当前己形成了谓解、诉讼、和解、仲裁等为主体的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但各纠纷解决机制之间并未有效实现良性互动、功能互补与程序衔接。司法所是基层司法系统的重要力量,在乡村社会的纠纷解决中处于重要地位,解决纠纷也是司法所的核也职能。作为权力实施的末梢机构,司法所的实际生存样态和在纠纷解决中的实践运行非常值得探巧。本文选取了濱中彝族聚居地区的桂乡司法所作为"小问题、大视野"研究的基础,通过对桂乡司法钟纷解决的实践运行进行分析,最终回到对司法所纠纷解决机制定位与构建的探讨。本文的结构和内容,具体由下六个部分构成。导论部分主要由选题缘由及价值、研巧现状述评、理论基础及方法、研究的创新点等内容构成。首先,文章紧扣时代背景,提出司法所作为国家统一法制与规则变迁中处于法治实践权力末梢的纠纷解决机构,对于深刻理解乡村社会中纠纷解决的实践策略、运斤逻辑等具有学术研究的典型性。其次,文章认为,研巧少数民族地区的纠纷解决机构不应脱离乡村司法的基本视野,包巧纠纷解决在内个方面对司法所的纠纷解决效果进行了评价。在正面作用中,司法所呈现出的面相是多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综合体,兼具巧利救济功能,且具备一定的治理功能和政治功能。在负面作用中,司法所呈现出的面相是职能分离、被动应付、受经费体制等制约明显。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部分,文章结合前面的内容,通过对桂乡经验的总结,对司法所解纷机制的定位和构建进行了探讨。首先,分别对司法所在国家正式纠纷解决制度格局中和在多层次、多维度社会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地位进行了讨论,文章将司法所的纠纷解决机制分为纠纷预防机制、调解机制和参与机制个方面,并分别进行了阐述。其次,围绕时代背景,对如何在创新社会治理背景下构建司法所糾纷解决机制进行了前瞻性探讨,对司法所解纷机制如何与其他解纷机制进行衔接进行了分析,并在不同语境下分别从构建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应对纠纷的观念、可能的路径和措施等几方面展开分析。其次,围绕建立对司法所运行的评价体系进行了探讨,按照乡村司法和司法行政两种视巧,对评价体系的建立进行了阐释。最后是文章的结语部分。首先,结合全文内容,对当前纠纷解决机制构建面临的新形势进行了概括性评价,对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导向作了强调。其次,对当前纠纷解决机制中面临的共性问题作出了说明,分别围绕纠纷现实的多样性与嫌法治同一性之间的冲突与对立、纠纷解决机制对基层社会真实缺乏关怀等方面进行了概括。再次,文章提出了有待进一步研巧的问题,主要包括对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保障问题,纠纷解决中人的主体价值,及加强对纠纷解决意义的研究等方面。

关键词:司法所;纠纷解决;乡村司法:机制构建的法治更多的是一种普遍性知识,暗含在制度设计内。因此,“通过合法律性获得合法性’’正是乡村司法的规范,性表现,然而,法律文本上的抽象规定和法律运作中的具体实践并不必然相符,用黄宗智的观点来看,就是一种"表达与实践的背离”。司法所作为司法局设置在乡镇一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是承担乡镇一级人民政府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口,在县级司法局和乡镇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司法所是建立在司法助理员的基础之上,并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逐渐由一种工作岗位演变成为一级司法行政组织。自上世纪70年代末各地建立了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之后,中央80年代初提出建立司法助理员和司法办公室;1980年全国司法行政工作会议提出了司法行政工作的范围,其中包括了领导基层司法助理员的工作;基于当时没有司法所的实际,1982年国家规定将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划归村民委员会管理,成为一个群众性组织;1988年司法部明确要求各级乡镇要克服经费、编制等困难,尽快建立司法所,并将其作为考核当地党委政府是否重视司法工作、是否具有法律意识的重要依据,并纳入考核指标,此后各地积极建设司法所。1995年司法部召开了专门的工作会议,提出把加强司法所建设实现司法行政职能向乡镇延伸作为强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国家强势的推进下,1996年底司法所数量增加到19271个,人数为43831,司法行政编制15806人,地方行政编制14683人,聘用13342人。至此,司法所在乡村社会得迅速全面的发展。1999年全国县乡机构改革启动,许多地方对司法所进行了撤并,司法部随后要求各地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编制部口支持,机构改革中地方政府撤并司法所的动力,被法制下乡的大目标所否定。1999年基层司法所的机构和队伍没有减少,反而大幅度增长;2000年基层司法所建设又面临被合并的境遇,部分乡镇进行合并,司法所的合并被列入规划。虽然部分地区乡镇司法所在此期间被合张继平:《关于整含司法行政工作职能的几点思考》,载《中国司法》2011年第3期。傅华伶:《从乡村法律制度的建设看法律与发展:纠纷解决与经济发展》,载吴敬捷,江平主编:《洪范评论》,第1卷第1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0-139页。司法所在这一时期获得了国家权威的高度重视,国家并没有放弃对农村社会的控制,中央在《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中要求,要普遍设置司法助理员及司法所,至此,县级开始成立司法局.乡镇街道逐渐配备司法助理员,可看出国家促进法制下乡的强烈愿望。

选題的缘由及研究价值

1.为什么选择研究司法所

任何一个社会都必然面对秩序与发展这两个最基本的问题,从新中国成立到实施改革开放,国家发展与社会的变革和转型总是相生相伴。当前,中国社会正在处于剧烈转型期,我们对当前社会秩序最直观和基本的感受是,生活中出现越来越多的矛盾与纠纷。按照官方话语,当今我们所处的时代特征是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狂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转型的特有现实需要我们冷静观察乡村司法实践中纠纷解决与正义表达的方式。在乡村,传统的政法治理方式己经发生了很大改变,正从权威-依附-服从"为导向的权为治理机制,到此‘商谈-合作-服务"为导向的协商治理机制,并向化‘理念-规则-程序"为导向的法律治理机制的转变。由于传统统治型国家缺乏公共服务的意识和责任,法治型国家的实现虽然是可期望的,但却又需要长期的擅变与进化。因此,对于任重道远的法治国家建设而言,司法所作为国家统一法制与规则变迁中处于法治实践权力末梢的司法行政派出机构,对于深刻理解与把握乡村司法表达与实践的策略、纠纷解决的行动逻辑,具有学术研巧的典型性。不同时期的各种权力格局影响着纠纷解决的基本结构,也极大影响到参与者的相互关系、社会地位与行为选择。司法所从建立到发展、萎缩、再发展的历程体现出国家权力通过法制作为载体渗透乡村社会的过程。作为政府主导下乡村纠纷解决的主导为量,司法所同时处于国家司法行政和乡村社会的场域中,具有国家与乡村的双重烙印,一方面,司法所要符合格式化特征的要求,具有规范性:另一方面,又要充分适应乡村社会的传统生活习俗和民族习惯要求,确保其职能得有效实现,对法治和乡村生活因素的平衡、互动,是其实践逻辑的典型特征。曾有一度,对司法所的主要功能定位是送法下乡,是国家权力尝试在其有效权力的范围内司法方式巩固自己的权威,使想要建立的秩序得1文执行的一种努卫:《乡村法治的政法逻辑——秦塞人民法庭的司法运作》,华中科技大学2007年博学位论文,第22页。杨力:《农民阶层与乡村司法理论的反证》,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

1.数量仍然在増加,司法所队伍发展到94000人,司法助理员55000人。到2013年底,全国共有司法所40552个,实现了在全国乡镇一级的全覆盖,极大地改变了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基础不牢的状况,真正使司法所在基层社会和群众中间扎下根,同时,各地积极探索在村(社区)构建基层社会服务管理体系,不断延伸司法所职能,扩大组织覆盖面和服务面。目前,全国实现司法局管理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的司法所共35377个,占总数的87.5%,全国司法所专职工作人员达到11万,购买公益岗位5.7万人,人员紧缺状况得到改善。此外,司法部与财政部于2006年联合出台实施意见,明确将司法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司法所经费保障水平得到大幅提升。上发展历程体现出,司法所建设为代表的乡村法治化建设大目标在国家权威的直接支持下具有胚盛的生命力。因此,司法所在起源上带有浓厚的国家法治化色彩,其功能设置也立足于为法治化进程服务。

2.为什么在乡村司法视野下研究司法所的运作

虽然中国社会经过千余年的持续转型,但仍处于乡村传统与现代化特征并存的时期,社会变迁的结构性因素仍处于国家法律的统一性与民间法、地方性知识、潜规则等规则多元的平衡与博弈之中。在现代化进程中,传统的乡村社会面临着衰败或是复兴的严峻挑战,在当下,既有较为发达的现代化城市,也有传统浓农耕地区,如果我们把前者理解为城市中国,那么后者就是乡村中国。就城市中国来看,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细致,商业交易日渐频繁,更多的陌生人聚集在一起,在这样一个"陌生人社会"中,要解决不同利益主体和群体之间的纠纷,需要更多依赖国家的正式社会规范。然而,在乡村社会中,尽管国家权力己经渗透到了社会的方方面面,乡村社会也不再是封闭的,但是村民的生活方式仍然与现代化的理想模式相差甚远,社会活动更多还是发生在熟人么间,人们之间的交往规则及乡村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还仍然呈现出与现代城市有很大差别的画面。实际上,国家所要的现代法治秩序并没有完全在乡村社会落地生根,在这些地方,绝大多于语和:《中国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研巧》,中国法制出版化2013年版,第12页。佚名:《浅谈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载http://www.law-thinker.com/news.php?Id=785,2014。

3.为什么研究司法所的纠纷解决机制

会组织功能个方面,并提出纠纷解决功能是最为重要的功能。人民调解是历史久远和广泛运用的纠纷解决方式,尽管传统的人民调解曾因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而相对缺乏制度保障,但其之所得长期存在,根本原因还是由于纠纷解决的现实需要,即使是在当前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情形下,纠纷并不都要通过诉讼等方式来解决,大量的纠纷是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的。正如棚漱孝雄所指出的:"重视审判外的纠纷处理机构及其纠纷解决的过程,对他们的功能发挥进行研究,不仅因为他们是构成一个社会纠纷解决体系的基础部分,因而具有数量上的重要性,对他们的研究在提高解决纠纷的整体质量上也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人民调解法》等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司法所作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直接管理和指导下辖的各级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机构、組织机构和指导机构,也是具体代表基层政府进行行政调解的具体实施者,是维护广大基层乡村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2012年为例,桂乡所在的S省的司法所全年共调解各类纠纷562271件,调解成功553179件,成功率为98.4%。其中,调处家庭婚姻纠纷50762件,占9.03%;调处邻里纠纷103940件,占19.49%;道路交通事故、物业、医疗纠纷136763件,占23.33%:调处合同及劳动赔偿纠纷109463件,占19.47%;调处村务管理、山林王地、房屋宅基地纠纷45056件,占8.02%;调处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纠纷1697 5件,占3.02%。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36644次,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43783件,协助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45826件。而统计出的数据只是司法所解决纠纷总数的冰山一角。仅就桂乡司法所2012年有记录的调解数据来看,共有调解档案近80件,而从司法助理员和村民那里证实,2012年桂乡司法所解决的纠纷应当有近260件。可见,司法所的纠纷解决化制在乡村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司法所在社会转型时期一定程度上面临着权威缺失、职能交叉等问题,但随着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发展完善,社会结构的多元化会逐渐加快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

对纠纷解决的研究

在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长期存在是一个事实,只是学界未能较早地将对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上升到理论的范畴。关于对纠纷解决方面的研究,可科查询到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2000年政后。重要的学者及著作主要有范愉的《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厦口大学出版社,2005年),赵旭东的《权力与公正——乡±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天津古籍图书出版社,2004年),徐昕的《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2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巧》(中国法制出版化2002年),王亚新的《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贺海仁的《无讼的世巧——和解理性与熟人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顾培东的《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何兵的《现代社会纠纷解决》(法律出版社2003年),左为民的《变革时代的纠纷解决:法学与社会学的初步考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等。国外的主要有棚漸孝雄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

最后,基于本文研巧视野的局限和研究内容的片面,主要体现在未能深入阐释桂乡民众的文化传统,理论深度不够,未能深入解读当地乡规民约对司法所纠纷解决的影响,在纠纷的个案分析方面,未能深入分析个人与群体、单位、社区等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建议今后的研究中应更加注重对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制度保障、人的主体价值及纠纷解决的意义等方面进行研巧。首先,由于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保障,也即采用什么的制度才能保障纠纷机制得有效运行的问题。其次,要加强对纠纷解决过程中的纠纷当事人合意性与交涉性的研究,公正的司法产品和纠纷解决机制输出的结果与理性的个人对公平正义的需求之间有差异。再次,因为无论从哪种角度去理解和构建纠纷解决机制,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价值总是体现在对狂会秩序的维护和修复方面,也因此,可通过对纠纷解决意义的研究,进而对社会秩序的总体构建提出有益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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