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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东北法治论坛”获奖论文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优化辽宁营商环境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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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营口市人民检察院  张  丹、解  楠、白  墨

发布时间:2019-09-02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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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口市人民检察院  张  丹、解  楠、白  墨

一、辽宁省保护知识产权的现状

营商环境从宏观角度来看,包括人文环境、经济环境、自然资源环境、科学技术环境、政治法律环境和社会文化环境等多个方面。随着科技的进步,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而经济全球化实质上是知识经济的全球化,发展知识经济必然意味着必须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将知识财产的保护升华至法律和制度性规范。囿于知识财产的非物质性,很多人在同一时空条件下可以同时使用,使用存在合法使用,也有非法使用,如何构建起高效运转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和法律制度体系,更好地打击侵权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之一。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积极顺应国际通行规则和主流变革趋势,深入开展知识产权领域基础性法律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制定了一批集协调性、时效性、前瞻性和开放性于一体、符合我国国情门类较为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使各个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都有法可依。同时,还加入了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了一系列双边、多边知识产权协议,促进了我国与相关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经贸往来与科技文化交流。

我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严格遵循地方性法规与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的协调一致,结合实际不断完善我省有关知识产权的制度规定,建立了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和支撑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推动了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深入开展。一是知识产权保护配套规定越来越完备。围绕国家法律法规,我省先后制定了具有地方特色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辽宁省知识产权“十三五”规划》等几十项规章制度,涉及经济、社会、科技等多个领域,能够有效解决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知识产权问题。二是知识产权拥有量快速增长。据统计,2016年全省三种专利申请量52603件。有效发明专利量27915件,同比增长20.1%;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6.37件;PCT国际专利申请量208件,同比增长16.9%。全省注册商标36150件,有效注册商标总量211146件,新增中国驰名商标5件,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5件,新认定辽宁省著名商标103件。办理作品自愿登记8244件,引进图书版权262件,输出图书版权323件,计算机软件登记5884件,审核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262件。三是知识产权运用管理成效显著。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大连建立东北首家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基地。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发了先进陶瓷及特种玻璃产业、生物医学工程产业专题专利数据库,首次开展为企业定制专利数据库服务,与大连、南京专利信息服务中心合作,实现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资源共享。省科技局发布《辽宁省“十三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以及11个专题规划,梳理出7个重点产业创新链条,凝练了八大产业66个科技攻关重点方向。作为首批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试点省份,2016年全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43项,融资额17.415亿元。四是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加强。据统计,2016年全省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共查办专利执法案件871件,同比增长80%,工商机关共立案查处侵权假冒案件665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查办食品药品案件15894件,沈阳海关和大连海关共查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33起,查获侵权嫌疑货物近6000件,公安机关共立各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568起,检察机关受理提请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案件46件,法院受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1679件,同比增长50.45%。在第十六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辽宁省首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大连成立,主要承担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受理、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咨询、知识产权犯罪预防和知识产权法制宣传等职能。《关于加强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出台也为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增添了一笔。

二、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传统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还有许多突出的问题存在,主要表现在:

1、具有相对分散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目前,我国呈现分散的管理状态,同时行政体制条块分割,在行政设置上,往往各行其是,工商局对商标管辖区进行行使,新闻出版局对著作权行政执法权进行行使,版权登记自成体系而又分开管理,涉及到工商、公安等八个部门。在不同的领域,这些部门遵循法律法规进行执法,因为缺乏统一的执法标准,这种分散的管理模式使法律法规相互冲突,产生了管理盲区,导致在寻求法律政策保护时,个人和企业的无所适从。

2、行政和司法保护之间缺乏相应的协调。在以往的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中,行政机关的都是各自为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之间的工作都是缺乏相互合作的,并且这种现象还是较为严重的,并且对于司法机关人员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效果也是快速的下降,这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这些机关部门之间缺乏相应的沟通和合作,在出现问题的时候还是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

3、知识产权种的审判机构有待完善。知识产权当中所包含的民事的案子以及刑事和行政等的案件都是被机关上的民庭和刑庭以及行政庭等的管理的,但由于它们所应用的诉讼程序是不一样的,这就导致了一种程序上的差异,就致使了早审判当中出现的种种弊端,浪费了大量的资源,司法权威就会因此受到影响,给诉讼人员带来了很多的不便,像这种司法机关的“三审分立”的情况,就致使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大障碍。

4、对侵权行为打击力度较弱。我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产生的犯罪行为,主要的就是采用一些法律上的经济制裁的方式,是没有过采取人身刑罚的方式进行处罚的,并且是对于这方面的惩罚也是较为宽松的,就像是财产的刑罚,我国所规定的法律就是对其处以10万元甚至是以下的处罚措施,但是在美国对于这样的行为,就连最低的惩罚措施就是五年以上,从这就可以看出,美国对于侵权行为的惩处方式比起我国的来看就是较为严厉的多,现如今我国市场上有着如此巨大的侵权盗版现象,这对其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对知识产权出现的惩处力度还是不够的,是需要加强的。

三、制约我国政府知识产权能力建设的主要因素

1、知识产权意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有什么样的思想就会有什么样的行动。在知识产权问题上也是如此。思想上重视程度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和成败。改革开放 30 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越来越明显,但是,我们还必须看到,人们对这种作用的认识还有较大偏差,而且总的来讲,认识还落后于现实。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知识产权制度对中国而言是个舶来品,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制度,我们以前的文化也没有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所以大家的知识产权意识都很淡薄。甚至还有人认为,“我国还处在知识产权保护的 ABC 状态”。这种认识上的落后直接导致了社会公众尤其是有些地方领导干部的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由此导致了一些地方政府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知识产权能力软弱。

2、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从我国实际情况看,虽然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但由于管理体制不顺等原因,制约了政府知识产权能力的整合与提升。当前,我国涉及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多达 10 个。这种管理体制打破了知识产权管理的系统性,从而使知识产权管理缺乏权威性。大体说来,这种管理体制具有以下弊端。首先,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分散,导致国家层面整体知识产权研究、政策制定的缺失;第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分散,不利于不同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法规的施行;第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分散,不利于依法、公平、合理地解决日益增多的知识产权纠纷;第四,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分散,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率;第五,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分散与国际惯例不符,不利于开展国际交流。据最近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所涉及的各国和地区政府知识产权主管机构的调查分析,全世界实行知识产权制度的 196 个国家和地区中,只有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沙特阿拉伯、巴基斯坦、利比亚、希腊、埃塞俄比亚、埃及、中国和文莱等不到 10 个国家是将专利行政机构和商标行政机构分开设置的;其余 180 多个国家和地区都是将专利行政机构和商标行政机构合设在一起的,称之为工业产权局或专利商标局;而且其中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俄罗斯、瑞典、瑞士、西班牙、韩国、泰国、新加坡、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等 74 个国家和地区将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行政机构统一设置。因此,知识产权行政机构统一设置已是发展趋势。综上,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

3、知识产权的大战略。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的实现依赖于强有力的知识产权战略的形成和有效实施。然而,尽管“中国用了不到 30 年的时间走完了一些发达国家上百年走过的历程,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然而,“在缺乏总体战略指导的情况下,微观层次的知识产权战略没有统一目标和制度保障,很难形成整体竞争力。”由于不能对现有知识产权资源进行有效整合,致使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严重不足。从企业现有知识产权状况来看,国家知识产权局披露,我国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同时,由于中国整体知识产权战略的缺失,还使得企业在应对跨国公司挑战时无法得到国家的保护和支持。从技术市场的供需状况来看,我国需要的技术目前 75%以上还是来自西方发达国家,我国自主研究开发、能够满足市场需要的技术不足 15%。因此,能否迅速制定并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对政府知识产权能力的严峻考验。

4、知识产权的人才。人才是兴国之本,是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根本,是国家提升保护知识产权能力的基础。目前,我国还非常缺乏知识产权法律和管理的人才,如果,一个国家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其知识产权人才不成正比,那么,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不能从根本上提高,因此,国家必须重视知识产权教育,增加对知识产权教育的投入,改革知识产权教育体制与管理,培养出尽可能多的、具有良好知识产权素质和知识产权意识的创新型人才。

四、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因素

对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因素进行探索,进而对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机制进行由表及里的深化,是有效开展贸易活动、扩大对外开放、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路径和理性选择,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调整我省结构经济、实现贸易跨越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当前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由于受制于传统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在司法实践上缺乏足够的经验和与时俱进的机制,在行政管理职权、案件办理机制、纠纷解决途径等诸多方面还有一些突出的问题存在。

1、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职权面临从分散走向集中。

一直以来,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受制于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使很多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呈现较分散的管理状态,加上行政体制的条块分割,导致知识产权保护在行政设置上往往各行其事。工商局对商标管辖区行使行政管理权,新闻出版局对著作权行使行政执法权,而版权登记自成体系且又分开管理,最多涉及到工商、公安等八个部门。因为缺乏统一的执法标准,导致这些部门无法在不同的领域进行执法。这种分散的管理模式使法律法规相互冲突,产生了行政管理和司法治理上的“无人区”,导致很多个人和企业在寻求法律政策保护时的状告无门、无所适从。尽管目前我省的一些自贸区设立了管理委员会,但却不能独立运行。管委会仅仅承担着沟通和协调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并没有独立的知识产权部门,版权、商标和专利是由三个部门分散管理,对知识产权的形象和功效的保护微乎其微。这些问题对社会公众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经产生严重的阻碍,有悖于自贸区的试验原则。

2、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机制面临从传统走向特定。

一是案件承办人员专业性尚待进一步加强。在诸如金融、电信等司法办案领域逐步设立专业的检察、审判团队,对司法人员专业化建设是个重要借鉴。二是诉讼机制尚待进一步完善。专门法庭的软硬件配置较差,简易化程序的适用面还较狭窄,流动司法庭制度还有很大的落实空间。三是沟通协作机制尚待进一步构建。在执法、信息共享、沟通、案件通报、备案和证据保全方面,仍需形成进一步的协作沟通,以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跨部门协调解决问题机制的完善和统一。

3、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面临从单一走向多元。

当前,我省绝大部分地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主要采取司法局主导的人民调解和法院主导的司法调解,这即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其调节效率也难以保证,同时,调解结果也不易为各当事方所接纳。相比于部分沿海发达城市,我省缺乏诸如民间团体、行会、中介等高效和灵活的第三方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尚需建立完善的市场化调节模式。

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优化营商环境的路径和方法

这几年,我国营商环境纵向比已有不少改善。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国营商便利度近三年在全球排名跃升18位,其中开办企业便利度大幅上升31位。但是横向比较,我国营商环境排名不仅落后于发达经济体,也落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在营商环境的营造过程中,我省应对照创业创新环境指标的差距,逐项对标世界银行发布的“企业营商环境指标”,提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的新举措,由过去偏重追求政策“洼地”,转为更倾力打造公平营商环境的“高地”。

(一)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要注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完备性,推动加快相关领域立法,开展知识产权领域基础性法律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使各个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都做到有法可依。《“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中提出“加快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建设,健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加快推动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配套法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适时做好地理标志立法工作,健全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中医药、新闻作品、广播电视节目等领域法律制度。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和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健全国防领域知识产权法规政策。研究完善商业模式和实用艺术品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新媒体条件下的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研究实质性派生品种保护制度。制定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明确商业秘密和侵权行为界定,探索建立诉前保护制度。”加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研究修订我省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完善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条款,完善执法工作的程序规范,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严格限定和规范行使裁量权,增强规章制度的适用性和统一性,同时注重把握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演进趋势,完善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水平。

(二)加快新兴领域和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随着高新科技的快速发展,众多新兴领域,如云计算、电子商务以及自由贸易区的设立等等如雨后春笋般蓬勃而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也是越来越细、标准也是越来越高。要注重对云计算的知识产权保护。云计算作为变革性信息技术,对知识产权保护和若干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与本地计算模式相比,云计算可以更有效地防止著作权侵权,由于云计算具有硬件软件化、软件服务化的特点,对云计算服务系统的保护仍以著作权保护为主,软件开发商提供的不是软件产品,而是软件服务,防止非法进入和黑客侵袭的云防火墙等安全防护措施将更加强大。如果非法复制者欲复制软件,只能突破云服务系统的安防措施和访问控制措施,难度极大。即使能够复制,也不能像传统模式下的盗版软件获得升级服务那样可以进行升级,从而失去市场。因此,与本地计算模式相比,云计算确实更有助于防止软件盗版。另一方面由于云计算服务系统并非单纯的软件作品,云计算需要依赖于合同、技术措施、商业方法专利等手段提供综合性的补充保护。要注重对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在各国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从整体的发展趋势看,知识产权保护也是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基于互联网技术发展,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网络交易缩短交易时间,降低交易成本,使得企业获得更多的机会和更广阔的市场。互联网的发展改变了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运用、创造上对电子商务企业有更高的要求,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和修订,为确保解决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缺失问题,提高对电子商务的法律保护和约束,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但是大多数是在政府政策文件和规章中体现。因此,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障机制建设,建立完善维权和监督机制,在规范和保障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上,为电子商务提高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要注重自贸区内知识产权保护。建设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的一项战略举措。我们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法治先行,推动制度创新,坚持平等保护,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商事交易规则和惯例,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鉴于自贸区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应合理延伸检察监督职能,确保打击犯罪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平衡。要加强对政策法规调整情况的调查研究。在自贸区建设中,涉及自贸区先行先试的事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的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监督的法律依据存在不稳定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要通过检察执法对自贸区内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冲突和变动的问题,及时提出专业性检察意见。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作,探索建立自贸区专项工作信息平台,互通相关执法数据和信息,研讨执法中的难点和瓶颈问题,对执法办案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深入及时研究。要植入“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伴随着大量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别是行政法规的变更,检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和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完善自贸区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机制,建立与自贸区管委会、工商、海关、外汇、税务等主管部门的定期会商和工作联络制度,自觉将检察工作纳入到自贸区建设全局中。要慎重开展司法介入。自贸区实施“认缴登记制”、“先照后证登记制”等工商登记,对现有的公司登记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对因相关法律法规在自贸区内暂停实施后出罪的案件,检察机关不宜介入,而对于新类型案件以及严重影响自贸区经济金融秩序安全的案件,不仅应当介入,更应及早介入,从严打击和防范。要注重监督方式的选择,区内裁判依据多元,更多涉及贸易、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法律规定,而立法的滞后,也会带来司法调整的真空地带,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等多种方式,维护自贸区内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秩序。

(三)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知识产权在促进经济发展中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涉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仍不完善,侵犯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现象还比较突出,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国家经济秩序,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予以刑罚制裁,是国际保护的又一发展趋向。目前世界各国纷纷立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高相应的司法保护力度。当前,我国政府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既出于构建创新性社会的需要,也出于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接轨。要突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切实维护创新主体活力和合法权益。要积极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探索建立类案监督机制,推动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知识产权案件“两法衔接”机制的构建和良好运行,需要行政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紧密配合,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合办案机制。要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工作,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完善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的法律制度。要加强对大数据时代侵犯知识产权新型犯罪研究,细化证据标准,完善案例指导机制,实现精准打击与有效服务相统一。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沟通联系,加深对相关法律的理解,统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执法标准,尤其是对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构成要件、证据标准、移送材料形成统一认识,充分利用立案监督、侦查监督、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查办职务犯罪等检察监督手段,确保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应移尽移,最大限度地减少机制性障碍,顺畅运行程序,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

(四)调动拥有知识产权的自然人和法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产权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国内企业创新能力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特别是与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注重全局与长远的战略相比,我国企业在专利竞争意识、技术创新能力和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占领市场的主观能动性方面都还存在显著差距。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外国企业频频抢注我国的驰名商标、掠夺我国基因资源,导致本土的宝贵知识资源严重流失,由此带来的不仅是经济利益上的巨大损失,而且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永远无法争取主动地位。我们应逐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宏观管理机制,在立法和执法工作中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的宣传和普及,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及科研项目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加强对技术引进及出口环节中的知识产权管理以及加强对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的管理等。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司法建议,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司法服务;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活动为载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校学生等各界代表参观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成果展、观摩庭审,通过以案释法和知识讲座,传播知识产权法治声音,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全社会树立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浓厚氛围,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作者简介:

张  丹,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未检部副部长

解  楠,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检察官

白  墨,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政务部科员

通讯地址:营口市新联大街145号,邮编:1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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