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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东北法治论坛”获奖论文

东北地区推进绿色发展的法治保障研究

来源:营口市法学会

作者:李靖宇

发布时间:2020-03-02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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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地区推进绿色发展的法治保障研究

----以L省Y市两级法院近十年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审判为视角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李靖宇


摘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总书记一语道破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之间的关系。自十八世纪工业文明逐渐兴起并发展鼎盛,给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带来突飞猛进的提升。但随之而来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笔笔皆是。从美国的光化学烟雾到日本的水俣病,可谓痛心疾首、触目惊心。西方国家通过先污染、后治理的方式正在逐步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的阶段,不能再重复西方发展的老路,应该探索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发展方式。从根源预防、建立倒逼机制的角度,司法机关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严厉打击具有很大作用。本文以近十年某地级市两级法院审理的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入手,通过数据分析比对,在介绍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提出目前法院在审理该类刑事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解决建议,为法院推进东北地区绿色发展添砖加瓦。

关键词:环境污染 生态破坏 绿色发展 法治保障

一、Y市两级法院近十年审理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概况

(一)两级法院收案数统计

两级法院近十年来共审理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22件。其中中院受理一审案件1件,二审案件16件。基层院一审案件104件,再审案件1件。详情见表1[①]

表1:Y市两级法院近十年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收案数

法院

中级法院

基层法院

合计

审理程序

一审

二审

再审

小计

一审

再审

小计

2011年

1

0

0

1

3

0

3

4

2012年

0

0

0

0

5

0

5

5

2013年

0

2

0

2

9

0

9

11

2014年

0

1

0

1

4

0

4

5

2015年

0

3

0

3

19

0

19

22

2016年

0

2

0

2

16

1

17

19

2017年

0

4

0

4

14

0

14

18

2018年

0

3

0

3

26

0

26

29

2019年[②]

0

1

0

1

8

0

8

9

总计

1

16

0

17

104

1

105

122

Y市中级法院下辖六个基层法院,经统计汇总,近十年一审收案情况详见表2。

表2 Y市基层法院近十年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收案数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总计

Y市Z区人民法院

0

0

0

2

0

1

0

1

0

4

Y市X区人民法院

0

0

1

0

0

1

0

1

0

3

Y市B区人民法院

3

0

1

0

1

2

2

3

0

12

Y市L区人民法院

0

0

0

0

1

2

1

1

0

5

Y市G市人民法院[③]

0

2

6

2

11

3

5

8

5

42

Y市D市人民法院

0

3

1

0

6

7

6

12

3

38

合计

3

5

9

4

19

16

14

26

8

104

图1 Y市辖区基层法院近十年受理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总数比例关系

从以上图表可以看出,案件总体数量在震荡上升,收案数总数上升625%[④]。具体到两级法院,中院近年来一直持平,都在5件以内,基层院上升明显,达767%。基层法院中Y市G市法院、Y市D市法院收案显著多于其他法院,分别达到42件、38件,分别占比40.38%、36.54%。

(二)两级法院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收案趋势

图2 中院近十年该类案件收案情况

图3 基层院近十年该类案件收案情况

通过以上数据统计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近十年Y市两级法院该类案件收案数呈上升趋势,其中中院一直平稳,基层院上升趋势明显;

2.基层院中Y市G市法院、Y市D市法院收案数上升且涨幅明显;Y市B区法院虽收案虽持平但案件数量较少,且案件每年都是个位数;其余三家基层法院均上升一件且仅有一件。

3.中院近十年只在2011年受理一起非法采矿一审案件,其后均未受理一审案件,说明在本地区无涉环境资源重大刑事案件。

(三)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分罪名统计

近十年来Y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仅涉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15个罪名中的5个,且滥伐林木罪只有4起案件。资源破坏类犯罪占比较高,环境污染类犯罪占比较低。详见表3、表4、表5、图4、图5、图6、图7、图8

表3 Y市中院近十年涉环境资源犯罪罪名统计[⑤]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合计

污染环境罪

0

0

0

0

1

0

3

2

0

6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0

0

0

0

0

0

0

0

0

0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0

0

0

0

0

0

0

0

0

0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0

0

0

0

0

0

0

0

0

0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0

0

0

0

0

0

0

0

0

0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0

0

0

0

0

0

0

1

0

1

非法狩猎罪

0

0

0

0

0

0

0

0

0

0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0

0

1

0

0

1

0

0

1

3

非法采矿罪

1

0

0

0

2

1

1

0

0

5

破坏性采矿罪

0

0

0

0

0

0

0

0

0

0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0

0

0

0

0

0

0

0

0

0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0

0

0

0

0

0

0

0

0

0

盗伐林木罪

0

0

1

1

0

0

0

0

0

2

滥伐林木罪

0

0

0

0

0

0

0

0

0

0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0

0

0

0

0

0

0

0

0

0

总计

1

0

2

1

3

2

4

3

1

17

图4 中院近十年该类案件收案罪名比例


   

    图5 中院近十年该类案件收案罪名分类比例[⑥]

表4 各基层院近十年涉环境资源犯罪罪名统计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合计

污染环境罪

0

0

0

2

1

4

11

19

1

38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0

0

0

0

0

0

0

0

0

0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0

0

0

0

0

0

0

0

0

0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0

0

0

0

0

0

0

0

0

0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0

0

0

0

0

0

0

0

0

0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0

0

0

0

0

0

0

1

1

2

非法狩猎罪

0

0

0

0

0

0

0

0

0

0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0

1

5

0

16

9

1

5

2

39

非法采矿罪

3

0

1

1

2

2

0

0

1

10

破坏性采矿罪

0

0

0

0

0

0

0

0

0

0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0

0

0

0

0

0

0

0

0

0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0

0

0

0

0

0

0

0

0

0

盗伐林木罪

0

3

3

1

0

1

0

0

3

11

滥伐林木罪

0

1

0

0

0

0

2

1

0

4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0

0

0

0

0

0

0

0

0

0

总计

3

5

9

4

19

16

14

26

8

104

图6 基层院近十年该类案件收案罪名比例

      

    图7 基层院近十年该类案件收案罪名分类比例

          

图8 Y市两级法院近十年该类案件收案罪名分类比例

      

图9 Y市两级法院近十年污染环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案件收案趋势走向

表5 各基层院近十年污染环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收案统计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合计

Y市Z区

法院

污染环境罪

0

0

0

2

0

1

0

1

0

4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0

0

0

0

0

0

0

0

0

0

Y市X区

法院

污染环境罪

0

0

0

0

0

1

0

1

0

2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0

0

1

0

0

0

0

0

0

1

Y市B区

法院

污染环境罪

0

0

0

0

0

0

2

3

0

5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0

0

0

0

1

1

0

0

0

2

Y市L区

法院

污染环境罪

0

0

0

0

0

2

1

1

0

4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0

0

0

0

1

0

0

0

0

1

Y市G市

法院

污染环境罪

0

0

0

0

0

0

2

6

1

9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0

0

4

0

9

1

1

0

0

15

Y市D区

法院

污染环境罪

0

0

0

0

1

0

6

7

0

14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0

1

0

0

5

7

0

5

2

20

总计

0

1

5

2

17

13

12

24

3

77

通过对以上图表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Y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环境污染类犯罪占比达到36%,资源破坏类犯罪占64%,这说明Y市发生的涉环境资源犯罪主要以自然资源被破坏为主。

2.中院及基层院审理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从2011年到2018年的峰值到最后下降220%,而污染环境案件上升950%,说明Y市的该类犯罪从消极破坏资源转向积极污染环境。

3.市辖区(包括Y市B区)由于面积较小,加之涵盖农村较少,故该类犯罪发案将率较低;Y市G市、Y市D市由于辖区面积大,农村土地较多,故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数量较多;Y市D市污染环境案件最多与当地镁制品(耐火材料)企业众多导致中央环保督查重点关注该地区,以至该地环保部门加大检查力度有直接关系。

(四)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程序性事项统计

在两级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的79件,适用简易程序的26件。一审延长审限3件,扣除审限35件,既延长又扣除审限7件,占比42.86%;二审延长审限1件,扣除审限0件,既延长又扣除审限0件,占比5.88%。详见表6

表6 两级法院近十年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程序性事项统计

年份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一审

二审

延审

扣审

既延审又扣审

占比

延审

扣审

既延审又扣审

占比

2011

4

0

0

1

3

100%

-

-

-

-

2012

3

2

1

1

0

40%

-

-

-

-

2013

7

2

0

3

0

33.33%

0

0

0

0%

2014

4

0

0

1

0

25%

0

0

0

0%

2015

16

3

1

8

0

47.37%

0

0

0

0%

2016

13

3

1

4

3

50%

0

0

0

0%

2017

10

4

0

6

1

50%

0

0

0

0%

2018

16

10

0

6

0

23.08%

0

0

0

0%

2019

6

2

0

5

0

62.5%

1

0

0

100%

合计

79

26

3

35

7

42.86%

1

0

0

5.88%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一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比例关系约为2.92:1,简易程序适用的比例较低,但从适用的年份来看,在2017、2018年适用较多且超过了近十年的平均数,其他年份适用较少,导致以上趋势的原因是近些年环境污染类犯罪急速增加,在中央环保督查督办案件备受重视的情况下,侦查机关从严掌握,相应的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占比有所提升。

(五)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实体性指标统计

1.在两级法院审理该类案件中,上诉案件为16件,上诉率为15.38%。其中二审维持8件,改判2件,发回5件,撤诉1件,改发率为43.75%,高于整体二审案件改发均值,说明该类案件一审质量有待提高。详见表7

表7 两级法院近十年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上诉审理情况

年份

维持

撤诉

改判

发回

总计

改发率

2011

-

-

-

-

-

-

2012

-

-

-

-

-

-

2013

0

1

0

1

2

50%

2014

1

0

0

0

1

0

2015

0

0

2

1

3

100%

2016

2

0

0

0

2

0

2017

3

0

0

1

4

25%

2018

2

0

0

1

3

33.33%

2019

0

0

0

1

1

100%

合计

8

1

2

5

16

43.75%

2.一审法院审理的该类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为15件,占全部一审案件的14.42%。一审案件共审理被告人142人,其中男性129人,女性13人,男女比例为9.92:1。在全部被告人中少数民族4人,占比2.82%。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被告人11人,占比7.75%。具有职业身份(非无业人员)的被告人35人,占比24.65%。以上数据说明该类案件以单个人实施犯罪行为为主,女性在该类犯罪中占犯罪人比例较低,为9.15%,老年被告人占比高于其他犯罪均值,这也与该类犯罪为非暴力犯罪且部分犯罪没有具体被害人有关。少数民族人员犯此类犯罪的比例较低,说明少数民族人员对自身民族及宗教习惯贯彻的较为严格,民族及宗教习惯与法律规定的犯罪冲突极少。具有一定职业身份的人犯此类犯罪的比例较高,与该类犯罪是生产生活中产生不法乃至犯罪行为有关。详见表8

表8 辖区基层法院近十年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被告人自然情况统计表

年份

共同犯罪案件数

被告人

总人数[⑦]

男性

女性

女性

比例

少数民族人数

比例

60周岁及以上人数

比例

具有职业身份人数

比例

2011

0

3

3

0

0

0

0

0

0

0

0

2012

0

5

4

1

20%

0

0

1

20%

3

60%

2013

1

10

10

0

0

1

10%

0

0

6

60%

2014

0

4

3

1

25%

0

0

0

0

1

25%

2015

2

27

24

3

11.11%

0

0

6

22.22%

2

7.4%

2016

5

21

19

2

9.52%

0[⑧]

0

1

4.76%

8

38.09%

2017

1

17

16

1

5.88%

1

5.88%

0

0

3

17.65%

2018

4

40

36

4

10%

1

2.5%

2

5%

6

15%

2019

2

15

14

1

6.67%

1

6.67%

1

6.67%

6

40%

合计

15

142

129

13

9.15%

4

2.82%

11

7.75%

35

24.65%

3.一审法院审理的该类案件中,被告人具有小学文化共48人,具有初中(中技)文化共76人,具有高中(中专、职高)文化共9人,具有大学(专科、本科)文化共计9人,总计142人。其中义务教育及以下阶段文化层次占比87.32%,义务教育以上阶段文化层次占比12.68%,说明该类犯罪被告人文化程度不高,非高智商犯罪。详见表9

表9 辖区基层法院近十年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被告人文化程度统计表[⑨]

年份

总人数

小学

初中

高中

大学

其他

义务教育及以下比例

义务教育以上比例

2011

3

0

3

0

0

0

100%

0

2012

5

2

2

1

0

0

80%

20%

2013

10

5

4

0

1

0

90%

10%

2014

4

3

1

0

0

0

100%

0

2015

27

12

13

1

1

0

92.59%

7.41%

2016

21

5

11

1

4

0

76.19%

23.81%

2017

17

6

7

3

1

0

76.47%

23.53%

2018

40

12

23

3

2

0

87.5%

12.5%

2019

15

3

12

0

0

0

100%

0

合计

142

48

76

9

9

0

87.32%

12.68%

4.一审法院审理的该类案件中,被告人有前科的共2人,累犯1人,共计3人,占比1.41%,说明该类犯罪绝大多数为初犯、偶犯,对该类罪犯的改造效果明显,起达了特殊预防的作用。定罪处罚中单处罚金1人,占比0.7%,说明对该类被告人的处罚一般都判处主刑,慎用单处罚金。依照法律规定并处罚金5000-300000元不等,经济层面加以惩罚,摧毁其经济基础,达到预防再犯的目的。详见表10

表10 辖区基层法院近十年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被告人量刑情节及附加刑统计表

年份

总人数

前科

累犯

总计

比例

单处罚金[⑩]

比例

2011

3

0

0

0

0

0

0

2012

5

0

0

0

0

0

0

2013

10

0

0

0

0

0

0

2014

4

0

0

0

0

0

0

2015

27

0

0

0

0

0

0

2016

21

0

0

0

0

0

0

2017

17

1

1

2

4.17%[11]

1

54.17%

2018

40

1

0

1

2.56%

0

0

2019

15

0

0

0

0

0

0

合计

142

2

1

3

1.41%[12]

1

0.7%

5.由于Y市两级法院该类案件中污染环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比例接近80%,故统计中重点关注该两个罪名判处刑罚及刑罚执行方式情况。因中院二审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为8件,二审非法占用农用地案3件,且改判案件未影响上诉人缓刑免刑,故不做具体统计。在基层院一审的该两个罪名的刑事案件中,经统计,污染环境案件定罪免刑2人,判处缓刑43人,比例分别为3.57%、76.79%;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没有判处定罪免刑,判处缓刑42人,缓刑率为95.45%。详见表11

表11 辖区基层法院近十年污染环境、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被告人缓刑、免刑统计表

罪名

统计项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合计

污染环境罪

收案数

-

-

-

2

1

4

11

19

1

38

结案数

-

-

-

2

1

3

11

19

1

37

结案被告人人数[13]

-

-

-

2

8

4

14

27

1

56

定罪免刑人数

-

-

-

0

0

0

1

1

0

2

免刑率

-

-

-

0

0

0

7.41%

3.7%

0

3.57%

缓刑人数

-

-

-

0

8

4

8

22

1

43

缓刑率

-

-

-

0

100%

100%

57.14%

81.48%

100%

76.79%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收案数

-

1

5

-

16

9

1

5

5

42

结案数

-

1

5

-

16

9

1

5

5

42

结案被告人人数[14]

-

1

6

-

17

9

1

5

5

44

定罪免刑人数

-

0

1

-

0

0

0

0

0

1

免刑率

-

0

16.67%

-

0

0

0

0

0

2.27%

缓刑人数

-

1

5

-

16

8

1

5

5

41

缓刑率

-

100%

83.33%

-

94.12%

88.89%

100%

100%

100%

93.18%

二、审理涉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主要做法

(一)根据案件具体事实,注重非监禁刑的适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以污染环境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为例,该两类案件占全部环境资源犯罪的74.04%,而该两类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处免刑、缓刑的比例达到87%。这不仅与该类犯罪被告人犯罪的情节、性质有关,也与该类犯罪发生在日常生产生活之中,都是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或者不法经济利益而顺带产生了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与其他一些直接故意犯罪有本质区别。另一方面,判处非监禁刑,有利于犯罪人尽快回归社会,尤其是对于某些开办企业的犯罪人,可以在悔罪认罪后走向正轨,在不影响自然资源、环境的前提下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

(二)充分重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做到惩罚犯罪与恢复生态并重

自从检察机关在全国实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公益诉讼以来,Y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涉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8件,全部审结。除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外,对被告人均判处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民事赔偿责任。另外还对1件有个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进行判决,判决被告人承担对于被毁坏的林地进行恢复。同时对某些被告人判处禁止令。

三、涉环境资源犯罪审判存在的问题

由于Y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多为污染环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所以本文重点从这两个罪名的相关问题展开。

(一)非监禁刑适用比例过高,不利于对该类犯罪的打击

对于自然环境、资源的破坏,绝大多数都没有具体的被害人,属于公害类犯罪[15]。对这类犯罪的定罪处罚,更应当重视修复被犯罪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即生态环境的健康。可以说,该类犯罪的构成必然代表了一定的自然生态资源遭到破坏,有时甚至破坏的相当严重。因此,仅仅对犯罪人定罪处罚,甚至判处高额罚金,对于已经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的回复有多少作用?反之,过多的适用缓刑,会带来打击不力的“破窗效应”,纵观该类案件的判决,多是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悔罪,就可以判处缓刑,这样的示范效应很不好。当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一些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重、积极认罪悔罪的被告人处以缓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当宽则宽的一般预防作用。因此如何找到加强打击效果与贯彻宽严相济之间的平衡点,成为了该类犯罪处罚时的核心关键。

(二)禁止令适用极少,不能很好的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

如前文所述,该类案件适用缓刑比例很高,但是除1件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污染环境案件适用禁止令外,只有一件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法院判处缓刑的同时适用禁止令。如此低的适用禁止令与如此高的缓刑率显然不成比例。如果说对于一些有证经营的企业相关人员判处缓刑并视其悔罪认罪情况不判处禁止令有利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话,那么对于一些无证经营的小作坊、没有任何环保审批及设施,对于这样的人判处缓刑且不设置禁止令,极易导致他们在缓刑期间重操旧业,继续在经营的同时破坏环境资源。

(三)污染环境罪相关问题

1.行为类型单一

纵观Y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被告人多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了废水、费液、废渣、废物,在不经专业环保设施处理的情况下直排,污染了土地、水等生态环境。但是,没有一起案件是因为环保不达标产生废气、有害粉尘导致大气污染从而进入刑事程序的。反而作为拥有“中国镁都D市”的Y市,在耐火材料、镁制品企业众多的情况下,对空气的污染十分严重。是真的因为该类企业、行业经过环保设施的处理排出的废气都达标还是因为打击不力、选择性执法及地方保护导致案件没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有待进一步商讨。

2.公益诉讼中起诉不明确,造成法院判决难以执行

在已经审理的8件附带民事的公益诉讼案件中,有7件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都起诉有“应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及修复的民事责任”、“应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恢复生态,赔礼道歉”等类似的起诉,而法院依照检察机关这样的起诉进行了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这样的起诉和判决不利于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法院对于判决的执行。

首先,生态环境作为一个系统,有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点。比如以沉降的方式处理废液,既对土壤造成污染,又对附近的水源、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如果判决恢复原状、恢复生态,被告人最多就是将没有沉降的废液取出,将沉降池填埋,而对于水体的污染无法恢复,也不是作为一个被告的自然人有能力恢复的。不能起到修复被被告人破坏的生态环境的效果。

其次,这样的判项法院执行起来有困难。环保作为相对专业的领域,法院普通执行法官难以做价值判断。比如将环境恢复到什么程度属于恢复原状?将被染的土壤下挖多少米属于消除了污染物带来的污染?这些具体的技术性问题法院很难执行到位。

(四)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案件中判决“恢复被破坏的林地”没有依据

Y市法院审理的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未经许可超范围占用农用地,违规建房、建厂等;2.破坏合法占用的农用地上及地表资源。如砍树、挖土、挖沙等;3.改变合法占用农用地的使用方式,如将耕地挖成鱼池、虾池搞经营等。对于该类案件,检察机关尚未提出过公益诉讼,但是有两起刑事案件法院的判决中不仅对被告人定罪处罚,而且判决被告人(包括被告单位)“将毁坏的林地恢复原状”等类似的判项,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笔者翻阅相关司法解释未能找到相关这样判决的依据。

(五)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死体如何定罪

全国范围内有的法院认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死体也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濒危生动物罪,有的法院认为有的法院认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死体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两者在量刑上存在巨大差异。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按数量论,如穿山甲8只5年以上,16只10年以上。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按照价值或获利论。目前查阅裁判文书网,怎么判都有,怎么判都有理论基础,连《人民法院报》刊载的文章就同一问题都有着两种不同的结论[16]

四、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一)慎用缓刑,加强禁止令的判处力度

与其他一些犯罪不同,由于缺乏具体的被害人,在检察院不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况下,法院审理该类案件适用缓刑、免刑,应当着重考虑被犯罪人破坏的自然生态资源的可恢复程度及现实恢复程度。可以考虑对那些毁坏不严重,可修复性强并且在一审下判之前予以恢复、处理或提出具体恢复方案并做好恢复的人力物力准备的被告人判处缓刑、免刑。相对于缴纳罚金,对于自然环境的修复更加重要。所以,对于无证经营的自然人要慎重判处缓刑,判处缓刑了一定要判处禁止令,是他们在制度上没有重操旧业的可能。

(二)公益诉讼起诉明确化,以侵权责任承担为基点

针对这样的情况,不妨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入手。因为污染环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类型,公益诉讼原告人起诉恢复原状、恢复生态属于基于物上请求权的一种请求的方式。根据前文所述,在这样的请求方式不利于生态环境恢复及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用赔偿损失的方式替代恢复原状。具体来说,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应对被告人对环境的破坏程度、恢复环境要付出的人力物力成本进行评估调查,得出评估报告,载明具体恢复生态坏境需要的费用。检察机关以此作为依据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样做的优点如下:第一,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以修复。公安机关委托或联合环保部门对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做出评估,可以体现出现形、隐形的全部损失。第二,较之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将评估工作提前至侦查阶段,可以避免案件进入法院后再行评估导致案件的过分迁延。第三,法院执行部门执行这样的判决非常明确,只需在被告人不自动履行的情况下将款项执行到位并交给执行申请人(公益诉讼原告人)即可。第四,公益诉讼原告人获得该款项后交由或联合环保部门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体现出治理的专业性、整体性[17]

(三)采取体系性解释方法,将动物死体解释为动物制品

能够使法律条文前后协调,不产生歧义和矛盾的解释是最佳的解释方式,所以宜认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死体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理由如下:

1.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自然资源,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乃至政治价值,因此,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重点保护。如《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濒临灭绝的危险,严重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2.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个罪名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毋庸置疑,在该罪中的“动物”一定是指活体,否则不存在杀害的可能。之所以规定本罪,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物种的多样性,可以说本罪保护的法益小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必须承认的是只有对活体保护才对物种多样性的维护有积极作用,一旦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死亡(不论是自然死亡还是被人为杀害),都已经破坏了物种多样性。对于死体的保护有两重意义,其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死体具有一定的医学、药学、科研价值,应该被国家所用;其二,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通过对死体乃至制品进行严格管控,有利于从末端消除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源头,进一步维护野生动物物种多样性。

3.通过以上论述可知,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活体,即维持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活体的状态才对保持物种多样性具有积极意义。不论是直接保护,如规定捕猎、杀害行为是犯罪,还是间接保护,如规定收购、运输、出售行为是犯罪(因为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极易造成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死亡,所以不允许收购、运输、出售可以间接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生命)。刑法惩罚对该类动物的死体、制品运输、出售等行为也是出于末端管控的需要。反观司法解释中关于非法猎捕、杀害,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采用的是同一标准[18],虽然捕猎、杀害与收购、运输、出售对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生命损害程度不同,但是司法解释将其入罪定为同一标准可见不论是“捕猎、杀害”与“收购、运输、出售”针对的都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活体。如将“收购、运输、出售”死体纳入本条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之中,且入罪标准与“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活体一样,显然不符合保护活体与死体对应的法益及罪责行相适应原则。所以死体不能被认定为本条规定的动物。

4.一般情况下,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活体与死体的经济价值差别很大。“收购、运输、出售”活体一般是为了饲养、观赏或进一步倒卖,而“收购、运输、出售”死体多数都是为了食用,故活体和死体在黑市上流通价格差别很大。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六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珊瑚、砗磲或者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即

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19]其中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的认定均采用价值或非法获利,而未采用数量,主要原因是珊瑚、砗磲不论活体死体,在黑市流通中多为死体,且对于不法分子需要来说主要是将珊瑚、砗磲制成制品(工艺品),故珊瑚、砗磲活体与死体的价值差别不大,当被制作为制品后价值可能高于活体和死体。根据该解释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本解释所称珊瑚、砗磲,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国家一、二级保护的,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珊瑚、砗磲的所有种,包括活体和死体。”,珊瑚、砗磲作为动物包括活体和死体的原因正是因为活体和死体的价值差别不大且入罪标准是以价值或获利金额论,并不是以数量论。因此,从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反推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规定的动物,以价值论的动物可以包含活体及死体,以数量论的动物只能是活体,而不包括死体。

5.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死体解释为制品,不是类推解释,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如前文所述,刑法打击该类动物制品的收购、运输、出售是为了末端管控,从消费端阻断该类损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生命的行为。死体作为制品的基础材料,可以说没有死体就没有制品。对于死体的管控同样可以达到管控制品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效果。同时,所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是指对捕获或得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过某种加工手段而获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标本、皮张和其他有极高经济价值的动物部位、肉食等。既然野生动物部分部位、肉食等可被认定为野生动物制品,那么将野生动物的整个部位解释为野生动物制品完全属于当然解释。

因此,宜认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死体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参考文献:

著作部分:

[1]陈兴良.教义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何帆.刑民交叉案件审判的基本思路[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3]黄荣坚.基础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4]林东茂.刑法纵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5]林山田.刑法各罪论(上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80-104

[6]林山田.刑法各罪论(下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321-344

[7]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8]张明楷.刑法分则解释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9][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520-524

[10][德]费尔巴哈.德国刑法教科书[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

[11][德]约翰内斯·韦塞尔斯.德国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92-103

[12][韩]金日秀,徐辅鹤.韩国刑法总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328-329

[13][日]山口厚.刑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48-65

[14][日]佐伯仁志,道垣内弘人.刑法与民法的对话[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论文部分:

[1]蔡守秋. 从环境权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和环境公益诉讼[J].现代法学,2013,(11):6

[2]周训芳.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体制改革构想[J].法学杂志,2015,(5):28-31

[3]汤维建.民事检察法理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94

[4]罗丽.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问题与解决对策[J].中国法学,2017,(3):249

[5]吕忠梅.环境公益诉讼辨析[J].法商研究,2008,(6):134

[6]王浩军,胡晓军等.检察机关环境保护专门机构设立之路径[J]. 人民检察,2017,(12):34-35

[7]李艳芳,吴凯杰.论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角色与定位———兼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6,(2):11-12

(作者简介:李靖宇,男,1987年3月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2013年毕业于辽宁大学刑法学专业,获刑法学硕士学位。现任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助理。通讯地址: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新联大街147号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115000。电子邮箱:523518493@qq.com。)


[①] 由于办案系统建设原因,2010没有相关案件,可能与当时系统录入不全有关,故下列统计项目以2011年之后为主。

[②] 2019年统计到5月21日。

[③] Y市下辖G市、D市两个县级市,下同。

[④] 此数据是指2011-2018年收案数上升比例。

[⑤] 选择性罪名按一个罪名统计。

[⑥] 环境污染类犯罪包括: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资源破坏类犯罪包括如包括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内其余12个罪名。

[⑦] 有17个被告单位未统计在其中。该17个单位为被告人的案件,有15件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件为污染环境案。

[⑧] 有一件案件为涉外刑事案件,尚未结案,其中有两名被告人是日本国籍,故在统计少数民族时未统计在内。

[⑨] 高中包括职高、中专,大学包括专科、本科、研究生。

[⑩] 统计不包括对单位犯罪判处的单处罚金。

[11] 前科与累犯是同一被告人。

[12] 前科与累犯是同一被告人。

[13] 只统计自然人被告人人数。

[14] 同注[14]。

[15] 李英兰 曾荣胜.论从业禁止制度在公害犯罪中的适用[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1),141-148

[16] 详见2017年7月19日人民法院报第03版《珍贵动物意外死亡 擅卖死体受到刑罚》及2018年1月25日人民法院报第07版《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尸体构成何罪》。

[17] Y市L 区法院审理一起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起诉中就包括了“对污染物无害化处理货支付无害化处理费人民币54000元”的诉请,该诉请虽不是恢复生态环境费用的诉请,但是检察机关诉请明确的数额是第一例,也是截至目前唯一一案。该案对于推进公益诉讼中由恢复环境向损害赔偿的转变起着积极的作用,详见(2018)辽0811刑初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六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珊瑚、砗磲或者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珊瑚、砗磲或者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价值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 对案件涉及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种属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

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本解释所称珊瑚、砗磲,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国家一、二级保护的,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珊瑚、砗磲的所有种,包括活体和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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